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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82672号建议答复的函

2024-03-15
索引号:11510100009171914Y/2024-01815主题分类:政协提案复文公开
文 号: 公开方式:主动公开
发布机构: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

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
关于对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82672号建议答复的函

市科技局:

胡绍刚、刘兴伟代表提出的《关于提升企业科创能力 促进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》(第182672号)收悉,现协办函复如下:

一、关于税收政策制定权限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条即明确指出:“税收的开征、停征以及减税、免税、退税、补税,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;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,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。任何机关、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擅自作出税收开征、停征以及减税、免税、退税、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。此外,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4〕62号)、《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5〕25号)、《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6〕

34 号)等文件也再三强调:各地区、各部门制定出台政策涉及税收或非税收入的,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;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;安排财政支出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。同时,违规出台涉税优惠政策,或实行与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奖励等,也是历次监督审计的重点检查内容。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,我市无权自行制定和解释税收优惠政策,也不得出台与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奖励措施。

二、关于建议的反馈

科技创新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驱动力,成都税务认真落实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相关优惠政策,鼓励企业实现设备、产品及技术更新换代,从传统制造业向先进制造业迈进,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 享受税费优惠政策,如:

(一)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。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自2023年1月1日起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自2023年1月1日起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%在税前摊销。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(按季预缴)或6月份(按月预缴)企业所得税时,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,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,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。

(二)设备、器具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。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、器具,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的,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。

(三)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。自2023年1月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,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;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%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。

三、下一步工作举措

下一步,市税务局将继续支持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,助力 工业立市制造强市战略,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,深入开展税收宣传、提升纳税服务水平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,帮助企业用好、用全、用足减税降费政策,引导税惠红利服务科技自强自立,激发成都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。

感谢 胡绍刚、刘兴伟 代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,希望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。

(联系人:杜希林;联系电话:028—87730314)

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

2024 年3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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